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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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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19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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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7年7月24日

  公告日期:2017年7月19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6年9月30日登载于《证券日报》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上的《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简称: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LOF)。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港股精选。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60322。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7年7月17日基金份额总额:306,809,812.01份。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7年7月17日基金份额净值:1.2065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957,909份(截至2017年7月17日场内基金份额)。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17年7月24日。

  10、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2016年8月30日证监许可[2016]1974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1月4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发售机构

  (1)场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场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场外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截至2016年11月4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378,789,839.34元人民币,经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结转为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共计167,845.10元人民币。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已于2016年11月9日全额划入本基金托管专户。

  募集期间,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共计10,000,900.09份(包括利息结转的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2.64%,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1月11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11月11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78,957,684.44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证上[2017]45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7年7月24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港股精选。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60322。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957,909份(截至2017年7月17日场内基金份额)。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基金场内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自2017年7月24日起开通办理。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已自2017年1月5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7年7月17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5,25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8,428.83份。其中,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5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8,840.18份;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5,094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9,648.98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7年7月17日,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17,001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0.57%;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2,940,908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99.43%。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7年7月17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1,037,545.34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0.34%,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50万份至100万份(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截至2017年7月17日,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900.09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3.26%,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三)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7年7月17日,本基金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总经理:汤晓东

  信息披露负责人: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注册资本:23800万元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1100006336940653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

  3、内部组织结构与人员情况

  公司设置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了合理的人员配置。

  公司业务部门主要分为投研部门、风险控制部门、营销部门、后台运作部门等。其中,投研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研究、投资管理、投资交易等工作;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合规监控等工作;营销部门主要负责营销和市场推广等工作;后台运作部门主要负责会计估值与核算、注册登记等日常运营业务以及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9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南京、杭州、广州和青岛设有分公司,在香港、深圳、上海设有子公司。公司是首批全国社保基金管理人、首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境内首批QDII基金管理人、境内首只ETF基金管理人、境内首只沪港通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基金管理人、首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首家加入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的公募基金公司,以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香港子公司是首批RQFII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是业务领域最广泛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19年来,公司秉承“为信任奉献回报”的企业宗旨,坚持以专业、严谨的投资研究为基础,为投资人提供优质的基金产品和理财服务。凭借规范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品牌声誉,公司多次荣获境内外权威奖项。

  截至目前,公司旗下管理110只开放式基金,品种涵盖货币型、债券型、混合型、股票型、指数型、QDII等不同类型,建立了覆盖高中低风险等级的公募基金产品线,为各类风险偏好投资者提供便捷、专业的投资理财服务。

  5、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李湘杰先生,国立台湾大学商学硕士。曾任台湾ING投信基金经理、台湾元大投信基金经理、华润元大基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9月18日期间)、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8月18日至2015年9月23日期间)等。2015年9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5月25日起任职)、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年11月11日起任职)。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赵观甫

  信息披露负责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71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11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QFII”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3、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德勤大楼8层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010-85125248

  传真: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燕、吴昼平

  联系人:李燕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已披露的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该业绩数据已在2017年6月23日发布的《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次)》中披露。

  ■

  (四)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7年7月17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截至2017年7月17日,基金份额净值1.2065元,基金份额总额306,809,812.01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7年7月17日(本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11日生效,本报告期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7月17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的公允价值为328,116,431.63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88.64%。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注:所用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2016年11月12日发布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二)2017年1月3日发布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场外基金份额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三)2017年1月14日发布关于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2017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等业务的公告。

  (四)2017年1月20日发布关于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等业务的公告。

  (五)2017年3月24日发布关于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等业务的公告。

  (六)2017年4月7日发布关于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等业务的公告。

  (七)2017年4月24日发布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2017年第1季度报告。

  (八)2017年4月26日发布关于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等业务的公告。

  (九)2017年5月19日发布关于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等业务的公告。

  (十)2017年7月11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LOF)、华夏上证50AH优选指数(LOF)基金合同的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

  2、《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仅能为现金分红,具体权益分派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局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9)基金因未平仓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0)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1)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2)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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