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7-034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为一审判决。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孙公司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2,428.29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就本次诉讼已预提费用2,428.29万元,因此本次判决对本公司今年的损益无影响。
本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收到控股孙公司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转交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1民初120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4号)。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2017年7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428.29万元。
(二)、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第一项所列款项的50%,剩余款项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
(三)、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省环保联合会律师费17万元。
案件受理费164,065元,由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就本次诉讼已预提费用2,428.29万元,因此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损益无影响。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就本次诉讼判决结果不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本公司将从该案件中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继续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为准。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1民初1203号】。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