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18-066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议案》,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医药综合研发中心”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海翔川南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南药业”),实施地点变更为浙江省临海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规定,此次变更实施主体和地点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变更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之事项已经取得临海市发改局的《浙江企业项目投资备案(赋码)信息表》,当地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尚未取得,目前川南药业正在积极履行相关部门的批复程序。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765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9,890,02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0.28元,共计募集资金1,026,869,436.44元,坐扣承销费和保荐费等10,000,000.00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1,016,869,436.44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律师费、会计师费用、登记费等发行费用12,465,829.73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1,014,403,606.7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58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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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概述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医药综合研发中心”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川南药业,实施地点由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支路100号变更为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五大道23号(川南药业厂区内)。除上述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外,其他内容不变。截止目前“医药综合研发中心”项目尚未实施。
四、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影响
考虑各子公司所在园区的长远发展规划,对子公司职能定位进行调整,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地点系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而做出的,“医药综合研发中心”变更到川南药业实施后,可以加强研发、中试与规模生产之间的交流和对接,促进研发项目的开展及技术成果的转化。同时川南药业是公司医药板块核心生产基地,配套设施完善,可以加快项目建设实施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内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实施主体与地点的变更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资投资实施主体及地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更为有效的开展和实施,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医药综合研发中心”的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变更为浙江海翔川南药业有限公司,实施地点变更为浙江省临海市。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医药综合研发中心”的实施主体及地点进行变更。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国泰君安认为:海翔药业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内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实施上述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