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9-05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第13项议案与新增第14项议案内容存在互斥情况,请谨慎投票表决,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议案13与议案14同时投同意票;股东或其代理人对议案13与议案14同时投同意票的,对议案13与议案14的投票均不视为有效投票。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6月20日
3.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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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9年5月30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21.86%股份的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10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2019年6月10日,公司收到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撤销董事会<关于停止向政泉控股发放公司2018年度红利>决议的临时议案》(简称“临时提案1”)和《关于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公司2018年度红利的临时议案》(简称“临时提案2”)。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因临时提案1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决定不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临时提案2作为新增的第14项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更新版)。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第13项议案与新增第14项议案内容存在互斥情况,请谨慎投票表决,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议案13与议案14同时投同意票;股东或其代理人对议案13与议案14同时投同意票的,对议案13与议案14的投票均不视为有效投票。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9年5月30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9年6月20日 14 点 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6月20日
至2019年6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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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中第1-13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增加临时提案后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更新版)。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6、7、9、1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12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6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第13项议案与第14项议案内容存在互斥情况,请谨慎投票表决,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议案13与议案14同时投同意票;股东或其代理人对议案13与议案14同时投同意票的,对议案13与议案14的投票均不视为有效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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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委托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中“同意”、“反对” 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2. 若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对全部议案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若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只针对部分议案进行委托的,未委托部分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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