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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044         证券简称:美年健康         公告编号:2019-1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年健康”)下属子公司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年大健康”)、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美东”)近日分别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沪0115民初83301号 ]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沪73民初535号 ],现就有关诉讼的具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民事判决书》[(2018)沪0115民初83301号 ]相关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披露了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国宾”)诉牟元茂、广州美年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广州美年大健康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美年”)、广州市美年大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美年大健康、美年健康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5)。

  2018年3月31日,公司披露了爱康国宾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自愿撤诉的申请并得到法院准许。而后,爱康国宾向上海浦东法院提请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相关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关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44)。

  2018年10月30日,爱康国宾以需要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上海浦东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上海浦东法院准许撤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下属子公司涉诉事项原告撤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6)。

  2018年11月17日,公司披露了上海美东、广州美年、美年大健康收到上海浦东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相关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2)。

  (二)《民事判决书》[(2018)沪73民初535号 ] 相关诉讼基本情况:

  2016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了上海美东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民事传票及民事起诉状。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科技”)认为美年大健康、上海美东及王海峰等4名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请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令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5,300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二次修订稿)》相关内容。

  2016年12月3日,诉讼各方进行了证据交换。

  2017年1月9日,进行了涉密证据的交换。

  2017年6月1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委托北京国创鼎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各方提供的软件进行鉴定。

  2018年6月8日,围绕鉴定意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最后一次证据交换。

  2018年8月21日,经王海峰申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开始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补充司法鉴定。

  2019年3月21日,鉴定机构对涉案软件作出补充鉴定意见。

  2019年7月30日,该案开庭审理。

  上述诉讼进展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披露的《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相关内容。

  二、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根据上海浦东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沪0115民初83301号 ],该案件的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牟元茂、上海美东、广州美年、美年大健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爱康国宾、广州爱康国宾健康检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爱康”)律师费10万元。

  2、驳回原告爱康国宾、广州爱康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800元,由原告爱康国宾、广州爱康负担271,800元,被告牟元茂、上海美东、广州美年、美年大健康共同负担2万元。

  (二)根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沪73民初535号 ],该案件的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上海美东、王海峰、上海圣嘉门诊部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爱康科技享有的爱康国宾体检中心LIS检验系统、爱康国宾体检中心自动化排检系统、爱康国宾体检中心信息系统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2、被告上海美东、王海峰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出具致歉声明,就其侵害原告爱康科技享有的爱康国宾体检中心LIS检验系统、爱康国宾体检中心自动化排检系统、爱康国宾体检中心信息系统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书面向原告爱康科技赔礼道歉;

  3、被告上海美东、王海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爱康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4、被告上海美东、王海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爱康科技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5、驳回原告爱康科技在本案中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上海美东、王海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800元,由原告爱康科技负担人民币145,462元,由被告上海美东、王海峰共同负担人民币146,338元。证据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元,由被告上海美东、王海峰共同负担。本案鉴定费人民币600,500元,由原告爱康科技负担人民币240,000元,由被告上海美东、王海峰共同负担人民币360,500元。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依据(2018)沪0115民初8330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沪7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浦东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15民初83301号 ];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73民初535号 ]。

  特此公告。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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