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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38       证券简称:工业富联       公告编号:临2020-004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资标的子公司的名称及增资额:

  单位:万元 人民币

  本次增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增资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增资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15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69,530,02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120,428,416.71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403,989,100.2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716,439,316.50元,上述资金已于2018年5月30日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8)第016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上述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不一致,公司可根据上述投资项目实际进度的需要,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先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先行投入的资金。

  三、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基本情况

  为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分别使用募集资金向以下子公司(合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本次拟增资金额合计95,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

  (1)公司向深圳裕展增资75,000万元将通过增资公司下属子公司河南裕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裕展”)后,由河南裕展再向其增资;

  (2)公司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宜,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3)公司子公司增资前注册资本采用四舍五入法取整。

  公司本次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有助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涉及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

  四、增资对象基本情况

  (一)深圳裕展

  深圳裕展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千元

  (二)郑州富泰华

  郑州富泰华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千元

  五、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资金的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本次对子公司增资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际推进项目建设的需要。公司通过增资的方式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资本实力,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增资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保障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要求,公司在本次增资的子公司开具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保荐机构、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将专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七、本次增资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八、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为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符合《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资本实力,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为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一)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二)公司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通过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增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资本实力,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用于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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