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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0-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05号)核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24,267,8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26,78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的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11,320,754.72元(不含税金额)后公司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415,459,245.2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2月20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19年12月2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9]第23-00011号),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2月20日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分别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广州越秀支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景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棠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东海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东海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日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谷矿业连同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广发银行广州分行、建设银行广州越秀支行、农商银行棠景支行、光大银行东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2、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该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一创投行应该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一创投行的调查与查询。一创投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授权一创投行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垚、范本源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该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一创投行指定的其他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按月(每月五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一创投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该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一创投行,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一创投行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一创投行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同时向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累计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一创投行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一创投行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一创投行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一创投行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一创投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一创投行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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