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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0-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9年12月30日,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必控科技”)日常经营的需要,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公司拟为必控科技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授信额度事宜提供保证担保,实际担保金额、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在担保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截止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839%。截至目前,公司尚未签署正式担保协议。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266.3327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盛杰

  成立日期:2006年3月1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5419150B

  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天府软件园D5号楼14层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研究开发、生产及销售电子元器件、电子仪器、仪表、电线、电缆、节能设备、家用电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除外,涉及资质证的凭资质证经营)。

  与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其99.9186%的股权,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信用状况良好。

  必控科技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其中2019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机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以担保协议具体约定为准。

  以上内容是公司与相关银行初步协商后制订的预案,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必控科技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稳健,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支持必控科技的经营和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由于必控科技其他股东参股比例较小,故没有提供同比例担保。

  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行为。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以及促进业务发展,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

  2、公司为必控科技提供担保,必控科技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本次担保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必控科技的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以及促进业务发展,其还款能力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本次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七、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最近12个月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500万元,占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0.6638%,占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7839%。若包含本次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最近12个月累计担保总额为3,000万元,占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1.3276%,占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67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对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及对公司下属子公司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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