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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89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资产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4)、(2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变更后: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7)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化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章节,“五、业绩比较基准”部分,原表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

  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是全市场债券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以2002年1月4日为基期,基点为100点,并于2007年11月26日正式发布。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考虑了付息日利息再投资因素;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柜台交易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最广的指数之一。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能够客观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变更后: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全价(总值)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柜台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样本券涵盖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是一个反映境内利率类债券整体价格走势情况的分类指数,也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债总全价(总值)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估值对象变化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章节,“二、估值对象”部分,原表述: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变更后: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六)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补充估值原则

  七、“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章节,新增“三、估值原则”部分,新增: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七)基金估值方法变化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章节,原“三、估值方法”部分调整为“四、估值方法”,并对估值方法具体内容进行了修改,原表述: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可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变更后: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基金信息披露相关内容变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至“(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部分,原表述: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变更后:

  删除“(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相关内容。

  (九)删除“基金份额的发售”,变更为“基金的历史沿革”

  删除基金合同中原“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章节,变更为“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章节,变更后的内容为: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2月8日《关于准予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47号)的核准,进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1月29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机构部函[2016]250号文),《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2月3日起正式生效。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2月6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变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调整基金赎回费率及其他相关事项,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十)删除“基金备案”,变更为“基金的延续”

  删除基金合同中原“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章节,变更为“第五部分 基金的延续”章节,变更后的内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自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调整基金的赎回费率

  原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小于30日(不含30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30日)但少于93日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3日(含93日)但少于186日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6日(含186日)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变更后: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均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变更注册后的赎回费率在《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

  (十二)根据2019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中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基金的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附件: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后的基本情况

  (一)产品概述

  基金名称: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为投资者提供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不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同时本基金不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信用债品种。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二)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综合研判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个券研究,使用主动管理、数量投资和组合投资的投资手段,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主动管理:我国债券市场运作时间短,市场规模较小,参与主体少,债券市场还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我国债券市场的不完全有效性为基金管理人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提供了可能性。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增强对宏观、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发展的认识和预测,运用市场时机选择、期限选择和类别选择等方式,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过债券市场平均收益水平的投资业绩。

  数量投资:通过数量化分析债券久期、凸性、利率、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寻找被市场错误定价或严重低估的偏离价值区域的券种。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严格测算和比较该项投资的风险与预期投资收益水平,研究分析所选定的品种是否符合投资目标,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并选择有利时机进行投资决策。

  组合投资: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变动并不是整体平行移动,而具有不平衡性,往往收益率曲线的某几个期限段的变动较为突出,收益率曲线变动的不平衡性为基金管理人集中投资于某几个期限段的债券提供了条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不同债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进行不同比例的组合投资,采用哑铃型、子弹型、阶梯型等方式进行债券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发展和变动趋势,基于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综合研判,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规定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投资策略,配置基金资产,力争在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和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投资组合收益的最大化。

  本基金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判断,进行基金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国债、央行票据等)和现金之间的配置:①基于对利率走势、利率期限结构等因素的分析,预测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收益和风险;②对宏观经济、行业前景以及公司财务进行严谨的分析,考察其对固定收益市场的影响;③套利性投资机会的投资期间及预期收益率。

  2、平均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消费、通胀率、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等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变化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更大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类属配置策略

  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特点,本基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具有更高投资价值的市场进行配置。

  5、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国债、央行票据等)的选择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主要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三)申购赎回方案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四)基金注册登记的模式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办理。

  (五)费率设计

  1、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2、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4、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均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三、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项下约定“一、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因此,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后,在技术系统运作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基金并无明显差异,因而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3、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本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机构投资者和部分个人客户进行了沟通,制定了客户通过通讯方式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从而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

  四、关于本基金实施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便为二次召集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做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的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转型方案议案。

  2.基金转型方案通过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基金转型方案通过后,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关于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合规地对大规模赎回申请进行全额赎回或者部分延期赎回,且为应对转型方案通过后遭遇大规模赎回,基金在转型期间将尽可能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付转型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附件三: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说明: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互相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但计入有效表决票。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表决票应附个人或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表决票效力认定的其他规则详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本授权不得转授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2、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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