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10版)
六、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股东兴图投资为员工持股平台,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七、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52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数为1,84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7,360.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八、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注:自然人股东张伟、方梦兰持股数量相同,并列第十。
九、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跟投组成,无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名称:中泰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中泰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数:920,000股
(四)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5.00%
(五)限售安排:限售期24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840.00万股
二、发行价格:28.21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51.70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3.14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57元/股(按照2018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00元/股(以2019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后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1,906.4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12月30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2019﹞2-37”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本次募集资金51,906.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283.6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46,622.76万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1,840.00万股,计入资本公积44,782.76万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单位:万元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上表中合计数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募集资金净额:46,622.76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17,818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6月30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1-6月、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审〔2019〕2-54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1-9月的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和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19〕2-571号)。本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9年1-9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2019年1-9月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注1: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注2:2019年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2019年1-9月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2019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823.8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7.89%,收入规模的增长主要受下半年重大活动影响,军方部分训练任务提前进行,部分订单提前下达,公司作为重要的产品供应商为相关任务提供保障,与此相关的销售收入1,162.46万元,占第3季度营业收入的60.60%。
2019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03.72万元和-167.59万元,较上年同期亏损幅度显著缩小。公司2019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数,主要系收入季节性特征影响,前三季度营业毛利暂无法覆盖期间费用等其他损益,当年营业收入预期主要在第四季度确认。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流动资产为22,941.58万元,较上年末减少17.44%,主要由收回应收账款所致;流动负债为4,909.36万元,较上年末减少40.36%,主要由公司缴纳相关税费导致。
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供应商的构成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所需原材料价格稳定;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及销售价格稳定;税收政策在审计截止日后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2019年度预计经营情况
根据公司2019年1-6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结合公司正在执行的业务合同、已确认收入历史毛利率、期间费用等情况,公司预估了2019年度的主要业绩数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预计2019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较2018年度有所增长。主要原因为:随着国防信息化建设力度持续加强,公司结合在手订单情况并合理预计2019年度能够完成签订、实施及验收的合同情况,预期公司收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上述2019年预计经营业绩数据为初步测算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甲方)、保荐机构(丙方)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兴图新科、保荐机构与上述两家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无重大差异,主要内容为: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胜可、马闪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从专户中支取任何一笔资金,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得到丙方邮件或传真形式同意后方可允许甲方支取。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除此之外,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5、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6、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7、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8、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9、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1、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2、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3、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4、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三、提供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作为兴图新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陈胜可、马闪亮作为兴图新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陈胜可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总监,金融学硕士、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曾就职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主持或参与了:凯伦股份(300715)IPO项目、蓝英装备(300293)IPO项目、嘉美包装(002969)IPO项目、北斗星通(002151)2013年配股项目、新华制药(000756)2017年非公开发行项目、14麻柳(125493)私募债项目、天泽信息(300209)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劲胜精密(300083)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山东国投豁免要约收购中鲁B(200992)项目等。陈胜可先生在保荐业务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马闪亮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总监,管理学学士。负责或参与了好想你(002582)IPO项目、涪陵榨菜(002507)IPO项目、豫金刚石(300064)IPO项目、圣农发展(002299)IPO项目;诚志股份(000990)2007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大唐发电(601991)2010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方兴科技(600552)2011年财务顾问项目、万业企业(600641)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马闪亮先生在保荐业务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相关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家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同时,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4、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有),有权扣减本人或受本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责任。
5、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
6、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本次发行前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兴图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单位亦将同等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3)本次发行前持股比例(含间接持股)超过5%的股东陈爱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4、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有),有权扣减本人或受本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责任。
5、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
6、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本次发行前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华汇创投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单位亦将同等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5)本次发行前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光谷人才创投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投资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投资方亦将同等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6)本次发行前持股比例5%以下的股东广垦太证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投资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投资方亦将同等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7)本次发行前持股比例5%以下的股东汇智蓝健、杜成城、张伟、方梦兰、王智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或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单位或本人亦将同等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8)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姚小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卸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离职后六个月内将不转让公司股票。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有),有权扣减本人或受本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责任。
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9)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孔繁东、王显利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同时,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5、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有),有权扣减本人或受本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责任。
6、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
7、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10)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马超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卸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离职后六个月内将不转让公司股票。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有),有权扣减本人或受本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责任。
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11)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程解珍、任青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卸任公司监事职务,离职后六个月内将不转让公司股票。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有),有权扣减本人或受本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责任。
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1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核心技术人员陈升亮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同时,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卸任公司监事职务,离职后六个月内将不转让公司股票。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3、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4、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有),有权扣减本人或受本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责任。
5、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
6、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1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周志祥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2、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相关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家明承诺:
“1、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6、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
7、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本次发行前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兴图投资承诺:
“1、对于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单位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单位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3、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单位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下转D12版)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