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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上接D17版)

  (上接D17版)

  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发行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对造成公司未履行该等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郭倍华、刘少云、韩丹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若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其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郭倍华、刘少云、韩丹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郭倍华、刘少云、韩丹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有)不得转让,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属于本人部分,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七、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倍华、刘少云、韩丹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侨银环保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在与侨银环保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三、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其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四、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或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侨银环保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侨银环保,本人或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按照侨银环保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侨银环保,由侨银环保在同等条件下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获取该等商业机会(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侨银环保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五、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将不向与侨银环保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六、本人承诺将按照本承诺函的内容约束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从事或者不从事相关特定行为。

  七、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对由此给侨银环保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横琴珑欣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侨银环保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未在与侨银环保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三、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合伙企业承诺除持有侨银环保股份外,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四、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合伙企业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侨银环保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侨银环保,本合伙企业或将按照侨银环保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侨银环保,由侨银环保在同等条件下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获取该等商业机会(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侨银环保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五、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诺将不向与侨银环保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六、本合伙企业承诺将按照本承诺函的内容约束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事或者不从事相关特定行为。

  七、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本合伙企业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对由此给侨银环保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董事黄金玲、周丹华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侨银环保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在与侨银环保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三、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其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四、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或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侨银环保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侨银环保,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按照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侨银环保,由侨银环保在同等条件下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获取该等商业机会(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侨银环保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五、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将不向与侨银环保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六、本人承诺将按照本承诺函的内容约束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从事或者不从事相关特定行为。

  七、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对由此给侨银环保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4)独立董事李适宇、李建辉、余向阳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侨银环保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在与侨银环保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三、在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其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四、在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或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侨银环保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侨银环保,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按照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侨银环保,由侨银环保在同等条件下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获取该等商业机会(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侨银环保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五、在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将不向与侨银环保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六、本人承诺将按照本承诺函的内容约束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从事或者不从事相关特定行为。

  七、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对由此给侨银环保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5)公司监事刘丹、吴豪、梁爱容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侨银环保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在与侨银环保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三、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其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四、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或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侨银环保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侨银环保,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按照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侨银环保,由侨银环保在同等条件下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获取该等商业机会(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侨银环保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五、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将不向与侨银环保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六、本人承诺将按照本承诺函的内容约束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从事或者不从事相关特定行为。

  七、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对由此给侨银环保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6)高级管理人员陈立叶、陈春霞、邓南方、张春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侨银环保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在与侨银环保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三、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其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四、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或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侨银环保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侨银环保,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按照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侨银环保,由侨银环保在同等条件下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获取该等商业机会(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侨银环保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五、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将不向与侨银环保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六、本人承诺将按照本承诺函的内容约束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从事或者不从事相关特定行为。

  七、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对由此给侨银环保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关于规范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规范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本公司将尽量避免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审议程序,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和条件,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关联交易的具体事宜。

  二、关联交易的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规定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不高于同类市场条件下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以维护本公司及公司股东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公司承诺不发生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拆借行为,并杜绝与关联方共同开展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投资活动。

  四、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会发生因关联交易而损害公司利益或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本公司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对由此给公司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郭倍华、刘少云、韩丹关于规范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承诺人将尽量避免承诺人、承诺人的近亲属及所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和条件,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关联交易的具体事宜。

  二、关联交易的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规定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以不高于同类市场条件下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承诺人承诺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进行交易,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承诺人承诺不发生与公司之间的往来款拆借行为,并杜绝与公司共同开展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投资活动。

  四、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承诺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承诺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横琴珑欣关于规范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本合伙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事项,本合伙企业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和条件,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关联交易的具体事宜。

  二、关联交易的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规定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以不高于同类市场条件下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承诺人承诺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进行交易,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合伙企业承诺不发生与公司之间的往来款拆借行为,并杜绝与公司共同开展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投资活动。

  四、本合伙企业承诺不会利用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本合伙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

  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本合伙企业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独立董事关于规范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承诺人将尽量避免承诺人、承诺人的近亲属及其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和条件,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关联交易的具体事宜。

  二、关联交易的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规定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以不高于同类市场条件下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承诺人承诺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进行交易,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承诺人承诺不发生与公司之间的往来款拆借行为,并杜绝与公司共同开展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投资活动。

  四、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承诺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承诺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董事关于规范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承诺人将尽量避免承诺人、承诺人的近亲属及其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和条件,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关联交易的具体事宜。

  二、关联交易的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规定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以不高于同类市场条件下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承诺人承诺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进行交易,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承诺人承诺不发生与公司之间的往来款拆借行为,并杜绝与公司共同开展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投资活动。

  四、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承诺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承诺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监事关于规范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承诺人将尽量避免承诺人、承诺人的近亲属及其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和条件,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关联交易的具体事宜。

  二、关联交易的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规定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以不高于同类市场条件下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承诺人承诺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进行交易,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承诺人承诺不发生与公司之间的往来款拆借行为,并杜绝与公司共同开展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投资活动。

  四、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承诺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承诺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承诺人将尽量避免承诺人、承诺人的近亲属及其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和条件,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关联交易的具体事宜。

  二、关联交易的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规定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以不高于同类市场条件下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承诺人承诺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进行交易,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承诺人承诺不发生与公司之间的往来款拆借行为,并杜绝与公司共同开展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投资活动。

  四、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承诺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承诺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倍华、刘少云、韩丹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承诺人的近亲属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承诺人、承诺人的近亲属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承诺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以上股东横琴珑欣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本合伙企业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股东江淦钧、柯建生、黄燕娜、党忠民、阳军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所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股东信德环保、众优投资、卓辉冠瑞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本合伙企业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发行人股东曲水瑞盛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本公司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所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实际控制人关于员工社保公积金问题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倍华、刘少云、韩丹承诺:“若公司与员工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发生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发生劳动纠纷或争议,或者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公司对报告期内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或者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公司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征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愿意无偿代为承担相应的补缴义务或罚款等处罚,并全额补偿因此对公司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保证公司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01号)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超过4,089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4,089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408.9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3,680.1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5.74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侨银环保”,股票代码“002973”,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4,089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1月6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年1月6日

  3、股票简称:侨银环保

  4、股票代码:002973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0,866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089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4,089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QiaoYin Environmental Tech. Co. 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36,777万元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后):40,866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倍华

  成立日期:2001年11月27日(2016年6月29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从化街口街开源路23号三层自编A318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71号中公教育大厦10楼

  经营范围:工程环保设施施工;建筑物清洁服务;造林、育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机械设备租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环保设备批发;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公厕保洁服务;土壤修复;沉船沉物打捞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防虫灭鼠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物业管理;城市水域垃圾清理;垃圾处理的技术研究、开发;汽车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生产专用车辆制造;通用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销售;绿化管理、养护、病虫防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道路货物运输;劳务派遣服务;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生活污泥;停车场经营;社区、街心公园、公园等运动场所的管理服务;生活清洗、消毒服务;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公交站场管理;公共设施安全监测服务;花草树木修整服务;防洪除涝设施管理;公路养护;道路自动收费停车泊位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主营业务:城乡环卫保洁、生活垃圾处置、市政环卫工程及其他环卫服务。

  所属行业: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业务属于N78“公共设施管理业”

  联系电话:020-87157941

  传真:020-87157961

  互联网网址:www.gzqiaoyin.com

  电子信箱:zhengquanbu@gzqiaoyin.com

  董事会秘书:陈春霞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郭倍华直接持有公司154,116,379股,占总股本的41.91%;韩丹直接持有公司3,021,890股,通过横琴珑欣间接持有公司5,943,365股,合计持有公司8,965,255股,占总股本的2.44%;刘少云直接持有公司117,853,701股,通过横琴珑欣间接持有公司1,747,129股,合计持有公司119,600,830股,占总股本的32.52%。以上三人为家庭成员关系,郭倍华与韩丹为母女关系,刘少云与韩丹为夫妻关系,三人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76.86%,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为保障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2015年12月14日,郭倍华、刘少云、韩丹三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三人对公司的决策、运行、管理全面负责,一致行动。股份公司设立后,郭倍华、刘少云、韩丹三人对《一致行动协议》进行了进一步确认,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他行使股东权力或承担股东义务时,采取一致行动。

  三人基本情况如下:

  郭倍华,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8年8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0502195808******,现任侨银环保董事长。1977年11月至2008年8月,任职于湖南省邵阳市皮件厂;2006年2月至2009年10月担任霖泽园林、侨银有限监事,2009年10月至2015年12月担任侨银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担任侨银有限执行董事,2016年6月至今担任侨银环保董事长。

  刘少云,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0502197710******,现任侨银环保副董事长、总经理。1996年8月至1998年6月,任职于湖南省邵阳市水电设备总厂;1998年7月至2001年10月,任职于邵阳市百联量贩广场;2001年11月至2009年10月,任霖泽园林、侨银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09年10月至2015年12月任侨银有限副总经理,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任侨银有限总经理,2016年6月至今担任侨银环保副董事长、总经理。

  韩丹,女,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1982年4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0502198204******,2001年进入霖泽园林(公司前身)任职至今,现任侨银环保总经理助理。

  (二)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侨银环保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倍华、刘少云、韩丹投资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除上述企业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倍华、刘少云、韩丹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79,941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4,089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1%,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5.74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

  1、20.6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13,263,788户,有效申购股数为97,837,256,000股,配号总数为195,674,512个,起始号码为000000000001,截止号码为000195674512。根据《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7,975.64653倍,高于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6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08.9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680.1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0376145055%,有效申购倍数为2,658.54884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120,684股,网下发行余股4,431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金额为718,160.10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31%。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470.86万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12月3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会验字[2019]G15025040555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4,600.35万元,具体如下:

  注:上述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1.13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18,870.51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41元(按2019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加上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25元/股(按照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广会审字[2019]G15025040441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2019年1-9月财务报表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广会专字[2019]G15025040529号《审阅报告》,《审阅报告》已于2019年12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公司2019年1-9月财务报表相关指标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在手订单情况,公司预计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219,360.25万元,同比增长39.20%;净利润17,675.54万元,同比增长33.0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069.94万元,同比增长27.3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051.13万元,同比增长27.91%。

  上述2019年度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及利润承诺。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9年12月16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民生证券同意担任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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