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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0-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通知,其全资子公司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收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1202民初4083号】,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诉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

  二、案件进展情况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被告李宇松对本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以后可以向被告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不动产依法处置并优先清偿本判决第1项所确定的款项;

  4、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原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判决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其他说明

  1、本次公告的判决为一审判决,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计划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55起,涉及金额合计307,407.09万元。其中28起,原告、申请人已撤回起诉、仲裁请求,涉及金额146,517.78万元;3起已调解,涉及金额17,086.84万元;7起已产生最终判决结果,涉及金额15,241.09万元。

  辽02民终1774号案件诉讼标的未确定,暂不统计金额。

  六、备查文件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1202民初4083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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