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8版)
(二)与公司关联关系
1.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3.除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外,其余均为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三)履约能力分析
该交易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采购原材料,关联方为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实体,财务状况和资信较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重大诉讼等事项,以往交易能够按合同约定执行,具有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公司向关联公司采购原材料以市场价或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协议价进行。
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采用市场价、招标方式或与其签署战略合作关系参照市场价方式取得。
公司接受租赁以市场价进行或参照市场价格以共同协商协议定价。
在预计总额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同一控制人及其子公司内调剂使用,具体交易金额及内容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在预计总额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同一控制人及其子公司内调剂使用,具体关联交易协议在实际采购或服务发生时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采购材料、商品;销售产品、商品;接受租赁等经济行为,能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获取更好效益。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业务经营虽然与关联方存在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但是关联交易均为市场化的正常业务往来,定价模式公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依赖。
五、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经事前认真审阅有关文件及了解关联交易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均为公司正常的商业行为,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或参照市场价格以共同协商协议定价,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未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2020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其内容和金额是公司2020年度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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