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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30          证券简称:中国高科          公告编号:临2020-001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作出终局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30,100,000元及其利息、律师费、仲裁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2020年1月2日,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国高科”或“申请人”)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15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年4月,公司因与张有明、王迈(以下合称“被申请人”)的投资协议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详见公司临2019-004号公告)。

  2019年9月,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3,960,000元的补偿款;

  2、裁决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因逾期支付补偿款而产生的利息,该利息从2018年4月22日起算,以应支付的补偿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补偿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3、裁决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因提起本案仲裁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暂计人民币222,748.4元;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本次仲裁案件的裁决情况

  2020年1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15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0,100,000元补偿款。

  2、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30,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3、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提起本案仲裁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4、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368,738元,由申请人承担30%,即人民币110,621.40元;被申请人共同承担70%,即人民币258,116.60元。上述款项已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缴等额仲裁预付金予以冲抵,故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58,116.60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5、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说明

  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详见“二、本次仲裁案件的仲裁请求”。其中,第1项仲裁请求为裁决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3,960,000元的补偿款。该请求中包含了公司全资子公司高科教育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教育”)和上海观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观臻”)的权利请求。仲裁庭认为高科教育和上海观臻非本案当事人,其权利请求不属于仲裁庭的审理范围,故部分支持本项仲裁请求,将各投资主体的投资款项与其有权主张的业绩补偿款相对应,公司支付的投资款项为人民币30,100,000元,故公司有权主张的业绩补偿总额的最高额亦应为人民币30,100,000元。对于第2项仲裁请求,仲裁庭认为在上述第1项仲裁请求中,仲裁庭已经裁定被申请人应向公司支付人民币30,100,000元业绩补偿款,故该人民币30,100,000元应作为第2项仲裁请求计算利息的本金。

  五、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仲裁案件相关的费用支出已计入当期损益。本次仲裁案件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最终影响有待于仲裁裁决的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如公司收到本次裁决款项,将增加收款当期的净利润,对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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