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 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则,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对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宝生物”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
一、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投资者共有2名,为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创新”)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国金证券特宝生物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组成,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一)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核查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金鹏
统一社会代码:91310000080092039F
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5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88号3幢308室
注册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国金创新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国金创新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5515)。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国金创新的股权结构如下:
因此,国金创新的控股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致,为陈金霞。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国金证券旗下全资另类证券投资子公司。因此,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具有作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战略配售资格。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国金创新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金创新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国金创新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金创新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4、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6、本公司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7、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事宜。
9、发行人未向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国金创新基本情况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国金创新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为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其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十五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二)国金证券特宝生物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核查
1、基本信息
具体名称:国金证券特宝生物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19年11月7日
募集资金规模:最低初始募集规模1000万元,后续按照实际金额追加认购,募集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为100亿元(不含推广期参与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人姓名、职务、持有专项计划份额比例及拟通过专项计划间接配售股份数量:
2、董事会决议
2019年3月2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决议向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或其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400万股。
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未来的减持安排
“国金证券特宝生物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严格恪守限售期相关规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4、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国金证券特宝生物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国金证券。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相关约定,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因此“国金证券特宝生物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是管理人国金证券。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国金证券特宝生物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管理人国金证券。
5、战略配售资格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及备案
国金证券特宝生物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于2019年11月11日获得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专项计划已进行合法备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规定。
6、配售股票是否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专项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专项计划出具的《战略配售投资者承诺函》,专项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股票配售,并未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为拟发行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专项计划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第六款“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之情形。
7、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专项计划的委托人出具的承诺函,专项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金。
8、“国金证券特宝生物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
(1)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国金证券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1)资产管理计划系接受孙犁、孙志里、陈方和、郑杰华、周卫东、王世媛、张林忠、杨美花、赖力平、邹平、石丽玉委托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3)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4)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我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6)主承销商未向我司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7)如违反本函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2)专项计划的委托人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本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3)本人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战略配售的特宝生物股份,自特宝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特宝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特宝生物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人所持特宝生物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特宝生物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与特宝生物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人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6)主承销商未向本人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事宜;
(7)如违反本函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9、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专项计划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专项计划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资产管理计划,其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十五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1、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特宝生物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4,650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43%,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0,680万股。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32.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3.6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T-2日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①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②国金证券特宝生物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3)参与规模
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规模
根据《业务指引》,国金创新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232.5万股。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因国金创新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国金创新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②专项计划参与规模
专项计划拟认购不超过4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国金证券特宝生物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19年11月7日
募集资金规模:最低初始募集规模1000万元,后续按照实际金额追加认购,募集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为100亿元(不含推广期参与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人姓名、职务、持有专项计划份额比例及拟通过专项计划间接配售股份数量:
③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名单
特宝生物本次共有国金创新及专项计划2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32.5万股(预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4)配售条件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战略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2019年12月26日(T-7日)公布的《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将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等。2020年1月2日(T-3日),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2020年1月6日(T-1日)公布的《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将披露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2019年1月9日(T+2日)公布的《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5)限售期限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国金证券特宝生物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跟投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构成,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且本次战略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金创新和专项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于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国金创新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为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其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专项计划依法设立且经合法备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规定;专项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国金证券向国金创新及专项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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