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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0-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8月6日、2019年12月16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和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7)、《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21),披露了贾晓琴、雷廷春、钱安英、杨永艳、赵伯昌、杨帝思、杨洋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升达林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及江陈瑶诉升达林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1、公司收到成都市温江人民法院出具编号为(2019)川0115民初4000-4004号的《民事判决书》及编号为(2019)川0115民初3322-3323号的《民事调解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因买卖合同纠纷,贾晓琴、雷廷春、钱安英、杨永艳、赵伯昌、杨帝思、杨洋将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和升达林业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和升达林业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利息。现上述案件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或调解结案,判决及调解情况如下:

  (1)升达林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贾晓琴支付货款180,039元及逾期利息、向雷廷春支付货款48,578元及逾期利息、向钱安英支付货款176,286元及逾期利息、向杨永艳支付货款356,269元及逾期利息、向赵伯昌支付货款484,667元及逾期利息。

  (2)升达集团及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应于2019年12月7日前向杨帝思支付货款543,861元,向杨洋支付货款23,508元,若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立即向其支付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及利息。

  上述涉诉金额合计为1,813,208元,其中公司应支付金额为1,245,839元,升达集团及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应支付金额为567,369元。现公司已准备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案件提起上诉。

  2、公司收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编号为(2019)川0104民初7730号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判决内容公告如下:

  (1)原告江陈瑶与被告升达林业于2019年5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被告升达林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至5月9日期间的工资29,609.19元;

  (3)被告升达林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36,500元。

  上述涉诉金额合计为166,109.19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原告贾晓琴、雷廷春、钱安英、杨永艳、赵伯昌、杨帝思、杨洋诉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升达林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及江陈瑶诉升达林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若判决生效,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但公司已准备就相关案件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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