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与相关方签署的相关协议主要内容已于2020年1月3日在指定媒体披露,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概述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鄂尔多斯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共同设立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所取得的资金以注册资金或股东借款的形式全部投资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恒星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化学”)。
2019年12月9日,公司与上述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鄂尔多斯市君瀚发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君瀚发展”)签署了《投资合作意向协议》,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投资合作意向协议的公告》。
2020年1月2日,公司、恒星化学与君瀚发展、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膜天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鄂尔多斯市君煜新材料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鄂尔多斯市君瀚发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内蒙古恒星化学有限公司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恒星化学有限公司之<股权投资协议>》、《鄂尔多斯市君瀚发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内蒙古恒星化学有限公司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恒星化学有限公司之<股东借款协议>》、《鄂尔多斯市君瀚发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内蒙古恒星化学有限公司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恒星化学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引进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全资子公司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公告》。
2020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引进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全资子公司并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后续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公司通过引进政府引导基金并与其共同设立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所取得的资金全部用于恒星化学项目建设,有利于恒星化学有机硅项目的顺利推进,有利于加快公司发展的步伐,该事项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引进政府引导基金有利于推动公司全资子公司项目的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引进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全资子公司并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资金来源、投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出资的资金为企业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本次引进政府引导基金并投资于恒星化学,旨在为恒星化学及其项目建设引进资金,不涉及上市公司体外寻找或孵化早中期、初创期企业等风险投资事项,仅用于恒星化学项目建设及运营使用。本次与政府引导基金成立合伙企业是以间接的形式投资于恒星化学,投向清晰可控,不会对项目建设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资金安全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此外,该投资若得以顺利进行,随着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进入,将会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不仅会使恒星化学有机硅项目得到资金支持,更会为恒星化学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中提高增信,从而推动恒星化学有机硅项目的顺利推进。
五、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与其他投资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利益安排。
2、本次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风险提示
1、合伙企业的设立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存在未被批准的风险;
2、公司与上述相关方的合作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审议未通过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七、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鄂尔多斯市君煜新材料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4、《鄂尔多斯市君瀚发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内蒙古恒星化学有限公司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恒星化学有限公司之<股权投资协议>》
5、《鄂尔多斯市君瀚发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内蒙古恒星化学有限公司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恒星化学有限公司之<股东借款协议>》
6、《鄂尔多斯市君瀚发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内蒙古恒星化学有限公司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恒星化学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7、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引进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全资子公司并签署相关协议发表的独立意见。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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