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3 股票简称:杰瑞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2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月6日,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1月2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方式送达给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艳女士召集并主持,全体监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5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5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核查公司“奋斗者5号”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其份额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对公司“奋斗者5号”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其份额分配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其份额分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运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择机投资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理财品种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2020年度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余额合计最高不超过120,000万元人民币。在上述额度范围及授权期内,可由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共同滚动使用。
议案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监事会同意提名董婷婷女士、于晓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监事候选人最近两年内均未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监事候选人的简历见附件。
本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将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对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
上述监事候选人若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与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公司监事刘玉桥女士本届任期届满,将不在担任公司监事职务,但仍在公司任职。
特此公告。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1月6日
附: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董婷婷
女,1980年4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公司财务部会计、资金管理与融资部主任,现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经理。
董婷婷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9%,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董婷婷女士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董婷婷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于晓
男,1987年1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中级工程师职称。历任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结构设计工程师,烟台杰瑞石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产品平台研究室机械工程师,现任烟台杰瑞石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产品平台研究室主任职务。
于晓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于晓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于晓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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