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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20-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即中小股东)是指除了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2020年1月6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6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大道55号4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昊旻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30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1,842,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67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1,387,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5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5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5%。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55,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1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5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0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826,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826,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4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5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如下有关非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各候选人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3.01 关于选举温志平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81,600,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2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697%。

  表决结果:温志平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 关于选举陈泽虹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81,605,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21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676%。

  表决结果:陈泽虹女士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3 关于选举石磊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81,510,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1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069%。

  表决结果:石磊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4 关于选举梁昭亮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81,510,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1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069%。

  表决结果:梁昭亮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5 关于选举李波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81,510,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1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069%。

  表决结果:李波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6 关于选举朱少冬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81,510,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1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069%。

  表决结果:朱少冬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如下有关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各候选人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4.01 关于选举傅冠强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81,600,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2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697%。

  表决结果:傅冠强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 关于选举李薇薇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81,600,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2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697%。

  表决结果:李薇薇女士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3 关于选举童国林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81,510,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1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069%。

  表决结果:童国林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如下有关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各候选人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5.01 关于选举胡光辉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81,510,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1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069%。

  表决结果:胡光辉先生当选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5.02 关于选举王佳齐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81,510,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1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069%。

  表决结果:王佳齐先生当选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月7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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