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环保”)通过受让未来60个月特定期间为相关燃煤发电厂提供烟气脱硫环保服务而取得的收费收益权后,光谷环保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起机构、服务机构等,将上述收费收益权转让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由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证资管”)作为管理人发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
上述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5月10日、2019年12月4日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临2017-020)、《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17-037)、《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临2019-096)。
公司于2020年1月6日收到长证资管转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长江楚越-光谷环保烟气脱硫服务收费权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20〕24号,以下简称“无异议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长江楚越-光谷环保烟气脱硫服务收费权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挂牌转让条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挂牌转让无异议。
二、长江楚越-光谷环保烟气脱硫服务收费权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额不超过4.40亿元。无异议函自出具之日(2020年1月3日)起12个月内有效,长证资管应在无异议函有效期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完成发行,并在完成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发行情况,并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办理挂牌转让手续。
三、自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至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前,如发生可能影响本次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投资价值、投资决策判断等重大事项或拟变更计划说明书相关内容,或长证资管于取得无异议函3个月后发行的,长证资管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无异议函的要求,配合办理发行的相关事宜,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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