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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暨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95         证券简称:甬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30号)核准,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甬金股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98,728,4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123,618,400.00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175,110,000.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2月17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募集资金的实收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455号)。

  二、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甬金股份(甲方)已经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内容详见于2019年12月23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江苏甬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甬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和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保荐机构)于2020年1月7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四方)的开立情况如下:

  鉴于“年加工7.5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的实施方系甬金股份全资子公司江苏甬金,甬金股份将按计划逐步将募集资金转入江苏甬金专户,以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甬金股份

  乙方:江苏甬金

  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丁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0310188000299613(开户行: 江苏银行南通通州支行 ),截至 2020 年1月7 日,专户余额为15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年加工7.5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涛、邵伟才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甲方和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方有权或丁方可以要求甲、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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