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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控股项目公司向乾茂、金辉提供财务资助,是在项目销售情况顺利且保证项目建设及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对项目公司股东提供的借款,且对各方股东按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予以资助,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务资助行为公平合理。相关决策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公司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此次财务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签署:

  苏锡嘉

  王  林

  王颖彬

  日期: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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