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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 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

  本报记者 张 歆 

  1月8日《证券日报》记者从银保监会获悉,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负面清单”包括:(一)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五)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在监管指标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而且,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内控管理等情况,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利用信息系统对融资租赁公司按期分析监测,重点关注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较大的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还应当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一)进入融资租赁公司以及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相关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先行登记保存;(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信息交叉比对、实地走访、接受信访投诉等方式,准确核查辖内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其中,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

  “失联”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空壳”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近6个月监管月报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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