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0-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的通知,智航新能源收到了相关诉讼文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214民初7051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原告主张:2016年9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原告按约供货并开具了发票,被告却有合同余款20,272,615元及配件款189,400元未支付。因逾期支付,智航新能源应当支付4,054,523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此,原告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4,516,538元、保全担保费用6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为共同被告,对被告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56起,涉及金额合计309,858.75万元。其中28起,原告、申请人已撤回起诉、仲裁请求,涉及金额146,517.78万元;3起已调解,涉及金额17,086.84万元;7起已产生最终判决结果,涉及金额15,241.09万元。
(2019)辽02民终1774号案件诉讼标的未确定,暂不统计金额。
2、公司不是《设备采购合同》的相对方,对《设备采购合同》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智航新能源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的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智航新能源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有的全部资产对其自身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智航新能源承担责任;公司作为一家A股上市公司,具备完善的内控制度、审计制度,财务、财产完全独立,不存在与智航新能源的财产混同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无需对智航新能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备查文件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传票》(2019)苏0214民初7051号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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