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20-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开展会计工作。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的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 (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作为境内上市企业,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并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三、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分别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和审核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由本公司董事会进行批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更准确、公允地反映公 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新会计政策的执行可以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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