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1 股票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0-002
债券代码:136110 债券简称:14昊华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年1月21日
债券付息日:2020年1月22日
由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发行的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1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昊华02;代码136110。
3、发行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69号文”批准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85%,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6年1月22日至2023年1月2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间为2016年1月22日至2021年1月21日。
10、起息日:2016年1月22日。
11、付息日:2017年至2023年每年的1月2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月22日为其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3年1月22日。如果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1月22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4、信用等级及资信评级机构: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5、跟踪评级结果:2019年6月4日,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AA+,评级展望为稳定;2019年6月17日,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AA+。
16、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14昊华02”的票面利率为5.85%。每手“14昊华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8.5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0年1月21日。
2、债券付息日:2020年1月2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1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昊华02”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关志生
联系人:甄超
联系电话:010-69839412、010-60821332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于蔚然
联系电话:010-5683949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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