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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7              证券简称:云铝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铝股份”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28号)核准,于2019年12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1,367,75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10元,共计募集人民币2,137,607,811.9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31,682,136.7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05,925,675.12元。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在扣除其承销费及保荐费27,280,000.00元后,将募集资金净额及部分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共计2,110,327,811.90元,汇入公司在交通银行昆明五华支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储存账户,具体如下:

  二、公司与保荐机构、监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2020年1月8日,公司、保荐机构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完成《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531899991013000097372,截止2019年12月23日,专户余额为1,705,399,797.4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鲁甸6.5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水电铝项目”及使用募集资金支付其他发行费用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2160000100000151685,截止2019年12月2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04,928,014.4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文山中低品位铝土矿综合利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廖禹、杜思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三、公司和募投项目实施企业与保荐机构、监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2020年1月8日,公司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企业公司子公司云南云铝海鑫铝业有限公司、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完成《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云南云铝海鑫铝业有限公司、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云南云铝海鑫铝业有限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名称:云南云铝海鑫铝业有限公司,账号为536899991013000006660,截止2019年12月23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鲁甸6.5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水电铝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2160000100000153915,截止2019年12月2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文山中低品位铝土矿综合利用项目之300万吨选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2160000100000153888,截止2019年12月2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文山中低品位铝土矿综合利用项目之歪山头矿山洗选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廖禹、杜思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共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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