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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实际控制人续签《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2020-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内容: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续租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增增女士、刘策先生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710号25楼的办公室作为公司办公场所并签订相关《房屋租赁协议》,系公司正常经营需要。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3、除本房屋租赁事项外,过去12个月,公司没有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公司拟继续租赁实际控制人徐增增女士、刘策先生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710号25楼作为公司办公场所,该办公楼建筑面积为1027.68平方米, 租赁期限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月租金为人民币180,000元。公司将与徐增增女士、刘策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房屋出租方徐增增女士、刘策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增增女士为公司董事长,刘策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除本房产租赁外,截至本此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没有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之间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本次交易无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人基本情况

  姓名:徐增增,性别:女,中国公民,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2301031953******49,现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99弄***号。

  姓名:刘策,性别:男,中国公民,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101081978******18,现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99弄***号。

  (二)关联关系介绍

  徐增增女士、刘策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增增女士为公司董事长,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284,9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刘策先生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同时,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刘振光先生、徐增增女士和刘策先生,三人共持有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100%股份,其中,徐增增女士持有34.715%股份,刘策先生持有45%股份。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标的

  本次租赁房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世纪大道附近,属陆家嘴核心区域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该房产建筑面积为1027.68平方米。

  (二)关联交易价格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租金金额是由公司调研同地段物业租赁价格后与交易对方协商后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合同双方

  出租方(甲方):徐增增、刘策

  承租方(乙方):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二)租赁房屋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710号25层。该房屋出租实测建筑面积为1027.68平方米(以房地产权证记载为准)。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 设定抵押。

  (三)租赁用途

  乙方承诺:租用该房屋作为办公使用,并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四)房屋租赁期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

  (五)租金的计算

  月租金为人民币180000 元 (大写:壹拾捌万元整)

  (六)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承租方已于2016年3月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480,000元(大写:肆拾捌万元整)。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待乙方付清房屋内所产生的费用之后拾日内无息归还乙方。

  (七)乙方在租赁期满后享有该房屋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车位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其他条款:略。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租赁的房屋作为公司办公场所,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0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实际控制人续签<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属关联交易,3位关联董事徐增增女士、刘振光先生和刘策先生回避表决,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该项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遵循了关联董事回避原则,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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