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510 股票简称:新金路 编号:临2020—02号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说明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经我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在恒丰银行成都分行办理定期存单业务,并立即设定质押,为四川宏远达物流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至21日,担保金额49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6年)的6.09%,但你公司未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应吸取经验教训,规范担保流程,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说明
公司子公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办理了金额5,000万元、期限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单,子公司相关人员未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在未履行公司审批程序的情况下,违规为四川宏远达物流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2017年11月21日,上述担保金额4,900万元已全部归还。
三、违反的相关规定
上述担保行为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也未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告知公司,导致上述事项未能审议披露。
上述担保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3.1 之“(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形,不需要提请深交所对公司股票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担保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6.09%,实际担保有效期较短,全部资金已归还,全部担保已解除,经公司自查,未对公司产生实质性损失。
五、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进行了认真自查和深刻反思,对上述违规行为深表歉意,并将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一)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系统梳理、整改公司的审批流程。
(二)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管及重大事项的上报管理,督促子公司规范运作,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三)加强对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法制观念,强化落实问责机制。
(四)强化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按照要求,尽快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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