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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90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2

  

  持股5%以上股东烟台同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持公司股份的烟台同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烟台同启”)计划在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1.25%。

  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收到烟台同启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实施进展告知函》,烟台同启减持时间已过半,未发生减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实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7)。

  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收到烟台同启的《关于公司股份减持计划期间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在上述减持公司股份期间,上述股东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截至2020年1月10日,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已届满,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3、上述股东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烟台同启出具的《关于公司股份减持计划期间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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