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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达正茂、刘冰燕、郑友业、苏学军、赵青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我们认为达正茂先生、刘冰燕女士、郑友业先生、苏学军先生、赵青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公司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需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聘任达正茂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刘冰燕女士、郑友业先生、苏学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聘任苏学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赵青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对达正茂先生、刘冰燕女士、郑友业先生、苏学军先生、赵青先生的聘任表示同意。

  二、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薪酬的事项

  公司第七届董事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拟定的,有利于充分调动和激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及公司可持续发展。对董事薪酬议案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赵天博、王军、潘同文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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