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简称:广汽集团 A股代码:601238 公告编号:临2020-006
H股简称:广汽集团 H股代码:02238
债券简称:12广汽02/03 债券代码:122243、122352
广汽转债、广汽转股 113009、191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年1月21日
付息日:2020年1月22日
除息日:2020年1月22日
兑息发放日:2020年1月22日
由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发行的2016年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1月22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开始支付2019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广汽集团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6年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131号文。
3、债券简称及代码:广汽转债(113009)。
4、发行主体: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债券形式:可转换公司债券。
6、发行总额: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10,558万元。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100元。
7、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2%、第二年为0.5%、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5%、第六年为1.6%。
8、债券期限: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
9、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A股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10、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A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11、兑付日:兑付日为2022年1月22日。上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担保情况:本债券不提供担保。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级,债券信用评级为AAA级。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按照《广汽集团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9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1日。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1.50%,每张“广汽转债”面值人民币100元派发利息1.5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除息日
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年1月21日
付息日:2020年1月22日
除息日:2020年1月22日
兑息发放日:2020年1月2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1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广汽转债”(113009)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的16:00时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拨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1.2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5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5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国路23号广汽中心22楼
联系人:曹文昌
联系电话:020-83151139-8901
传真:020-83150319
2、联席主承销商、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33层
联系人:廖宇楷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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