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人员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之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同意聘任吴良勇为公司副总经理、俞元洪为公司总工程师。
独立董事签名:
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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