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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亚泰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811        证券简称:亚泰国际        公告编号:2020-004

  债券代码:128066        债券简称:亚泰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回售价格:100.366元/张(含当期利息、税)

  回售申报期:2020年01月10日至2020年01月16日

  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0年01月21日

  回售款划拨日:2020年01月22日

  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0年01月23日

  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19年12月26日召开的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亚泰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亚泰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1、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19年12月26日召开的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暂缓实施“遵义喜来登酒店装饰工程项目”并将该项目募集资金账户截止2019年11月30日节余募集资金15,050.87万元(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投入“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健康养生示范基地(培训)一期精装修设计及施工(EPC)项目”。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2019-093)。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亚泰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2、可转债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3、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附加回售条款中利息计算方法,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因“亚泰转债”现在为第一个计息年度(计息起止日为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16日),票面利率为0.50%,计息日为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1月9日,利息为0.366元/张(含税),回售价格为100.366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亚泰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

  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293元/张;对于持有“亚泰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366元/张;对于持有“亚泰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366元/张。

  4、“亚泰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亚泰转债”。“亚泰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2、回售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16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价格回售“亚泰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0年1月21

  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0年1月22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0年1月23日。回售期满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亚泰转债”在回售期内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亚泰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实施“亚泰转债”回售的申请;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3、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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