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5 证券简称:海陆重工 公告编号:2020-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1月9日以电话通知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0年1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名,吴卫文先生因其个人原因未出席会议。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徐元生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免去吴卫文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吴卫文先生因其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董事职责,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转,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免去吴卫文先生董事职务。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董事的公告》详见 2020年 1月14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张郭一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选举张郭一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选举张郭一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董事的公告》详见 2020年 1月14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资产抵押的议案》。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2020年度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8,000万元;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7,000万元;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25,000万元;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拟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5,000万元;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上述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106,000万元(含),公司拟以自有土地、房产为抵押物对上述授信额度进行抵押。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资产抵押的公告》详见 2020年 1月14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决定于2020年2月3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 2020年 1月14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14日
附件:简历
张郭一:女,1983年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40,000股股票,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郭一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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