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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20-06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出具的案号为(2020)京04民初7号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背景

  2017年6月,公司第二大股东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鼎实业”)向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泰”)借款,北京中泰委托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玉支行向蓝鼎实业放款,三方签署了《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肆亿伍仟万元整(¥ 45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12月13日)。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多个关联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和质押,因公司时任董事长违规使用公章,公司也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承诺。公司于2019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大股东股份被冻结及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已对该项违规担保进行了披露。

  二、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日前北京中泰以保证合同纠纷向北京四中院提起诉讼,诉公司及太平洋光缆数据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方偿还北京中泰借款余额人民币1315.26万元,截至2019年11月20日的违约金576.96万元(以借款本金1315.26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年24%的利率标准计算),合计1892.22万元;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按照每年24%的利率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三、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9),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泰”)请求公司就浙江中泰与公司股东蓝鼎实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北京四中院不予支持。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和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北京中泰与浙江中泰的股东相同。

  公司在收到上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在积极安排应诉。公司将委托律师处理本次因违规担保行为而产生的诉讼事宜;同时,公司将积极使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还将取决于诉讼的举证及进展情况,目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信息均以本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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