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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股票代码:600277         股票简称:亿利洁能         公告编码:2020-002

  债券代码:122332         债券简称:14亿利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20年1月23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20年1月31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0年1月31日

  债券摘牌日:2020年1月31日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于2015年12月14日由“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发行的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1月31日开始支付自 2019 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剩余本金。为保证本次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金及利息,根据《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4亿利01”,代码为122332。

  3、发行主体: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现债券余额为人民币340,299,000元(本期债券于2019年3月29日至4月3日的回售申报期间发生回售事宜,回售数量为659,701手,回售金额为659,701,000元,回售完成后本期债券现余额为340,299,000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五年期,附第三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973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7.10%。本期债券附第三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期票面利率为6.95%,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15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7.10%,并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

  10、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月26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原为2020年1月26日,因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即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月31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月26日。

  12、担保情况:本期发行的公司债券由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信用级别及咨信评级机构: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2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因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根据公司《关于“14亿利01”票面利率上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64),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10%,每手“14亿利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1.00元(含税),每手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本期兑付的本息总额为人民币364,460,229元(含税)。

  三、本次本息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20年1月23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20年1月31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20年1月31日

  4、债券摘牌日:2020年1月31日

  四、本次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1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亿利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本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本期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4亿利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1.00元(含税)。如居民企业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 发行主体: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亿利生态广场一号楼

  联系人:潘美兰

  联系电话:010-56632450

  邮政编码:100026

  2、主承销商: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国家开发银行6层

  联系人:秦昊

  联系电话:010-88300614

  传真:010-88300548

  邮政编码:10000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本息兑付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互联网(网址:http://www.sse.com.cn)查阅本次本息兑付公告。

  特此公告。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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