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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18        证券简称:金桥信息       公告编号:2020-0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120,929,315.07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暂计金额)及逾期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影响情况以年审会计师确认后的审计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就与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等股权转让纠纷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及传票((2020)沪01民初1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史平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12幢21302;21319室

  被告一: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2幢801-19室

  被告二: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蔚然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五街38号B2座830

  (二)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月25日,原告与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签署《关于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原告以人民币10,000万元(以下简称“投资款项”)增资认购目标公司人民币3,015.3846万元注册资本。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关于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业绩承诺协议》(以下简称“《业绩承诺协议》”),就被告一向原告作出的目标公司经营业绩承诺、股权收购等事项作出约定。

  上述协议签署后,原告分别于2017年4月28日、5月31日、7月3日向目标公司支付了人民币5,000万元、3,000万元及2,000万元的投资款项,合计人民币10,000万元,原告业已完成增资并于2017年2月17日登记为目标公司股东。

  2019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关于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业绩承诺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被告一确认,目标公司未能实现被告一向原告承诺的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业绩承诺数,故被告一应向原告承担股权收购之义务,并承诺至迟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收购原告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股权收购款按照公式“投资金额+投资金额×(8%×n/365)-原告累计收到的现金分红”进行计算(其中n代表原告自将投资款项支付至目标公司之日起至被告一实际向原告支付收购价款之日止的天数)。《补充协议》进一步约定,若被告一逾期未履行股权收购义务,则应按照股权收购款万分之五/日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然而,被告并未按约履行股权收购义务,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股权收购款。

  为此,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委托律师向被告一出具《律师公函》予以催告履行,但被告一仍然未予履行。

  此外,被告一系有限合伙企业,被告二系被告一的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被告二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收购款人民币120,929,315.07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暂计金额)。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股权收购款人民币120,929,315.07元(暂计)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算,计算至实际向原告支付完毕全部股权收购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月3日,逾期违约金为人民币181,393.97元。

  3、判令被告二就上述第1-2项请求金额,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以上1-2项诉请费用共暂计人民币121,110,709.04元)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影响情况以年审会计师确认后的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三、报备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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