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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2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恒集团关于对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向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股票代码:300006)提供8,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用于补充莱美药业的流动资金,资助期限不超过12个月,起始日以资金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利率为5.5%/年。莱美药业以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湖南康源制药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为本次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时,莱美药业以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隆宇药业有限公司为本次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二、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与莱美药业签订了《借款协议》、《股权质押合同》,与重庆莱美隆宇药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已办理湖南康源制药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手续,并于2020年1月10日向莱美药业提供了8,000万人民币的财务资助。

  (一)《借款协议》(“主合同”)的主要内容

  贷款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金额:8,000万元

  借款用途: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借款期限:从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

  借款年利率:5.5%的年利率按天计算利息,每月结息一次,并于结息日当日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还款:借款人应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全部本金,借款人于任何时间全额或部分提前偿还借款,无须支付罚金。

  担保: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担保人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担保:1.质押:由借款人以其持有的湖南康源制药有限公司100%股权为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2.保证:由重庆莱美隆宇药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违约责任:如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协议约定发放借款,借款人可要求贷款人按本协议约定发放借款。出现借款人违约或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人的情形,贷款人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下述权利:(a)停止发放贷款;(b)宣布借款立即到期;(c)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用途实用借款的,要求借款人按照所挪用款项的10%支付违约金;(d)借款人借款逾期的,要求借款人对逾期借款本息(包括借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总额按照每日0.05%支付违约金;(e)对于既未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又借款逾期的,上述(c)、(d)项应重叠适用;(f)要求借款人对本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g)行使担保权利;(h)解除本协议。

  (二)《股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甲方):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乙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确保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质押权利:甲方以其持有的湖南康源制药有限公司100%股权在甲方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担保范围:本合同的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质押权利的登记或交付: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质押登记手续。甲方应当在完成质押登记之日,将该等担保记载于标的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在完成前述记载后向质权人提交一份内容令质权人满意的该股东名册的副本。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重庆莱美隆宇药业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确保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股权保证担保。

  保证范围:本合同的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保证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经保证人同意,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外,公司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公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财务资助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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