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93 股票简称:航发动力 公告编号:202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航发动力”)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与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相关条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陈少洋先生、杨先锋先生、李军先生、孙洪伟先生、杨森先生、彭建武先生、牟欣先生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为公司拟修改与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航发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次修改”或“本次关联交易”),本次修改的条款为“第四条交易限额”,修改前,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航发财务公司每日存款结余不超过40亿元;修改后,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航发财务公司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100亿元。除此之外,未对其他条款进行修改。
过去12个月公司在中国航发财务公司的日平均协议存款余额162,646.51万元,流动资金贷款87,340.00万元;未与不同关联人发生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本议案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情况概述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与中国航发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2019年12月31日,由于客户回款资金集中,导致2019年公司在中国航发财务公司的存款超出协议约定中的最高存款限额40亿元。虽然后续中国航发财务公司遵守协议约定于2020年1月2日将超额款项划转回公司的银行账户,但结合未来生产经营状况,公司拟修订与中国航发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的“第四条 交易限额”。
修改前原条款为:“第四条 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修改后新条款为:“第四条 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2020年1月1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与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相关条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陈少洋先生、杨先锋先生、李军先生、孙洪伟先生、杨森先生、彭建武先生、牟欣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赵晋德先生、梁工谦先生、王珠林先生、岳云先生投票赞成,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尚待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对公司而言,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航发”)控制的下属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构成公司的关联方,公司与该等交易对方发生的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7号楼7层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宁福顺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0日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 。
股权结构:中国航发持有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100%股权。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资产总额416,092.91万元,净资产100,105.51万元,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92.22万元,净利润为105.51万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中国航发财务公司作为中国航发内部的金融服务供应商,相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公司的情况有较为深入的认识,能与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更有效率的沟通,可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较国内商业银行更为方便、高效的金融服务。本次关联交易能提高公司资金结算效率,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就上述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本次拟修改《金融服务协议》是公司正常业务所需,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不会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该项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独立董事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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