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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修改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智能行业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本公司旗下于信披新规实施后成立的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能行业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的信息披露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报监管机构备案。

  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修改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全文于2020年1月14日在本公司网站(www.zs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067-9908)咨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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