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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0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陈伟利诉被告黄锦光、黄彬、黄润耿、黄润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52民初21号。诉求判令被告黄锦光归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9年2月28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2019年4月18日《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2019年7月12日《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4)。

  二、本次重大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的《民事判决书》,揭阳中院认为:陈伟利请求中超控股对黄锦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提交2018年8月2日的《担保书》拟支持其主张。但经鉴定,《担保书》上保证人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真实印章不一致,该鉴定结果与黄锦光关于《担保书》上加盖的中超控股印章是其私刻的陈述能相互印证,因此,该证据无法证明中超控股愿意为涉案借款作保证担保。虽然《担保书》上有中超控股时任法定代表人黄锦光的签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担保行为并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而陈伟利并未提供中超控股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因此,《担保书》应认定为无效。陈伟利在接受黄锦光提交的《担保书》时,没有进行相关资料、手续的审查,导致《担保书》无效,陈伟利和黄锦光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中超控股没有过错。故,陈伟利请求中超控股对黄锦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具体判决如下:

  1、黄锦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伟利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

  2、黄锦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伟利律师费损失3.2万元。

  3、黄彬、黄润耿、黄润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黄锦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彬、黄润耿、黄润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黄锦光追偿。

  4、驳回陈伟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120元,保全费5000元,由黄锦光、黄彬、黄润耿、黄润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69600元,由陈伟利负担,鉴定费已由中超控股预交,陈伟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中超控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揭阳中院判决公司无需对涉案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将对公司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将对公司推进其他违规担保案件的诉讼进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不排除被告会有上诉的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粤52民初21号)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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