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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聘任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本次公司副总裁的聘任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阅吴静女士、林廷香先生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聘任决定。

  独立董事签署:

  苏锡嘉

  王  林

  王颖彬

  日期: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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