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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明确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条件

  

  本报记者 张歆 姜楠

  1月15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银行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银行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允许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及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进入上交所、深交所参与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现券的竞价交易。

  具体而言,《通知》规定,银行可参与的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现券的竞价交易,以及以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作为投资标的的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与交易。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直接参与债券交易的银行的条件:(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债券交易较为活跃;(二)具有丰富的债券投资管理经验和专业的交易团队;(三)相关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技术系统能够支持债券交易的开展;(四)具有较好的持续经营能力,近两年债券交易结算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五)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则关于其他交易参与人的相关规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沪深交易所可以调整债券交易参与人的条件。

  申请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直接办理债券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则需在最近3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超过200亿元人民币;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满足中国结算的风险评价要求;具有丰富的债券交易结算管理经验和专业的结算团队;相关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技术系统能够支持结算业务的开展;具有较好的持续经营能力,近两年债券交易结算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符合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通知》明确提出,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和结算参与人的银行,可以直接参与债券交易,并自行办理债券交易结算;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但未成为结算参与人的银行,可以直接参与债券交易,并委托经中国结算认可的结算参与人进行结算;不具有债券交易参与人资格和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银行,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债券交易,并通过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模式进行结算。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沪深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制定并执行相关的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债券交易、结算,规范操作流程,防范有关风险,维护债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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