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05 证券简称:西昌电力 编号:临2020-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异议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刑事案件受害人
●涉案标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权及其孳息、配送股、转增股、已分配红利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4月16日,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涪陵投资集团”)、张良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涪陵投资集团、张良宾停止侵权、返还财产,将侵占原告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权及其孳息、配送股、转增股、已分配红利返还给公司;同时请求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涉及诉讼公告》临时编号:2019-011号)。
此外,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凉山中院”)在执行(2008)川刑终字第811号刑事判决过程中,裁定冻结记载于涪陵投资集团名下的5000万股华西证券股份及收益,后涪陵投资集团于2019年3月向四川凉山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四川凉山中院于2019年4月作出裁定,驳回了涪陵投资集团的异议请求。后涪陵投资集团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了复议申请。
2019年8月30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民初52号之二。四川省高院认为,(2008)川刑终字第811号刑事判决执行程序中对案涉股权是否予以追缴尚不能确定,公司5000万华西证券股权纠纷一案须以该刑事判决执行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中止诉讼。(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时编号:2019—026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凉山中院就涪陵投资集团在该院提起的执行异议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川34执异13号。四川凉山中院认为,异议人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的5000万股华西证券股权主张实体权利而提出的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案外人异议,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刑事案件受害人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的5000万华西证券股权系张良宾职务侵占的赃物,属于已被发现但未被追究的漏罪,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主张,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其主张在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阶段继续查封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5000万华西证券股权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8)川34执恢15号执行裁定;二、解除对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4304000.00(原为5000 万股)的股份及收益的冻结措施。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在10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另外,公司已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四川省高院对案涉的5000万股华西证券股权及其孳息、配送股、转增股、已分配红利进行了冻结。
该案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无法准确判断本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16日
●报备文件: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川34执异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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