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20-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浙06民初42号),公司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起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一案已立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将截止至2019年7月15日原告存放于被告处的资金人民币461,204,935.48元汇款转账至原告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内(账号为19531001040009397);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活期利息326,686.82元(从2019年7月16日起算至2019年10月9日,按年0.3%收取);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人民币4,569,772.16元(暂以461,204,935.48元本金按年4.35%的利率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实际从2019年10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全部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以上三项共计人民币466,101,394.46元。
(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原告在被告处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0902020119245095490)自账户开设之日起至该募集资金专户注销之日的资金流水信息;
(5)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事实和理由
2016年6月12日,原告(原名“千足珍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与被告签署《千足珍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约定将原告在被告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0902020119245095490,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设置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监管协议》第一条约定,该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原告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医院”)内科门诊综合楼建设项目、齐齐哈尔老年护理院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除非原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该专户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监管协议》第八条同时约定,被告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吴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吴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原告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截止至2019年7月15日原告存放于被告处的资金为人民币461,204,935.48元。
截止至2019年9月30日,东吴证券已连续三次以上未收到被告依据《监管协议》应向东吴证券出具的对账单,被告也未及时向东吴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而与此同时,被告于2019年8月15日违反《监管协议》的约定,擅自从募集资金专户扣划款项人民币24,969,028.26元,用于偿还建华医院在被告处提前到期的2,500万元贷款本息。此后,针对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原告及原告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东吴证券多次向被告发送质询函、律师函和声明函,但被告均迟迟不给于回复。有鉴于此,为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健康运作,在征得东吴证券的同意下,原告董事会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董事会决议,决定终止《监管协议》,并另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此后,原告、东吴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诸暨支行”)签订了《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将原告已经在农行诸暨支行开立的账号为0902020119245095490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置为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以取代在被告处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2019年10月9日,原告向被告寄送了《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告知函》,正式通知被告解除《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同时要求被告立即将原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资金转账至农行诸暨支行新设立的三方监管账户内,但被告未予以回复。2019年11月17日,原告工作人员亲自赴被告处与被告负责人协商账户注销、资金划转及提供原募集资金专户的流水情况,被告负责人表示拒绝将资金返还原告。
原告认为,原告、被告、东吴证券三方签订《监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规范和监督管理原告增发股份募集的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而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监管协议》的约定,原告依据《监管协议》的约定终止《监管协议》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合理合法。募集资金专户注销之后,原告有权支配原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资金本息,被告有义务根据原告、东吴证券和农行诸暨支行所签的协议将相应款项本息全部汇款至原告在农行诸暨支行开设的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内。被告拒绝向原告交付资金并按原告要求汇款,属于对原告资金的非法侵占,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不当侵害。而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原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流水情况,则是对原告储户知情权的侵害。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条、第15条的规定依法判决。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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