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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 年度、2019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9)第350ZA0276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本公司2019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告附注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但尚未经审计。上述主要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三季度财务报表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公司上市后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9年1-9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数据
二、2019年1-9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截止2019年9月30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75,141.36万元,负债总额为21,006.9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54,134.41万元;2019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208.45万元,较2018年1-9月增加4,160.73万元;2019年1-9月,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为52,808.26万元,较2018年1-9月增长69.82%,收入增长主要原因系①特尔津、特尔康产品推广策略下沉到非三级医院;②派格宾产品各省市招标工作逐步开展、公司品牌认可度提高等因素。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稳定,在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2019年度业绩预告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1亿元到7.3亿元,与2018年度营业收入4.48亿元相比,将增加2.62亿元到2.82亿元,同比增加58.48%到62.9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2018年度净利润1,600.29万元相比,将增加4,600万元到5,200万元,同比增加287.45%到324.9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064.08万元相比,将增加5,200万元到5,900万元,同比增加169.71%到192.55%。
2019年度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较2018年度均有显著增长,一是公司主营产品的营业收入增长较快,其中造血生长因子产品(包括特尔立、特尔津、特尔康)作为国内外指南的一线治疗药物在肿瘤、血液疾病相关治疗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营销网络已覆盖全国超过1000家二三级医疗机构,在过去十几年长期临床使用过程中得到了医生和患者的普遍认可;随着各地招标工作逐步完成和营销网络的不断完善,以及临床治愈科学证据的不断积累,推动了派格宾销售的持续增长。二是公司主营产品毛利率较高,随着销售规模增长,规模化效应显现,且公司加大成本费用控制力度,相关费用率下降,净利润水平明显提升,经营效益显著改善。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行人已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及余额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中公司简称“甲方”,上述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止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不存在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若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邓晓艳、阮任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8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二、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认为特宝生物已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因此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特宝生物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邓晓艳,具有10年以上投资银行工作经历,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业务董事,先后主持或参与了鼎龙文化(002502)、裕兴股份(300305)、海欣食品(002702)、好利来(002729)IPO项目,参与了三安光电(600703)、三特索道(002159)、中能电气(300062)非公开发行等多家公司上市及再融资工作。
阮任群,具有10年投资银行工作经历,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业务董事,先后主持或参与了榕基软件(002474)、青松股份(300132)、茶花股份(603615)IPO项目以及龙净环保(600388)、元力股份(300174)非公开发行等多家公司上市及再融资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杨英、兰春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杨英、兰春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特宝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如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配偶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配偶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人及配偶减持后不再具有实际控制人身份后六个月内,本人及配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配偶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上市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8、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9、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将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中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10、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11、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12、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孙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和核心技术人员,孙黎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特宝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如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则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满三十六个月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项减持承诺与本承诺函的其他内容相冲突,本人承诺将按照少减持的原则进行减持。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上市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8、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9、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蔡智华、蔡慧丽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蔡智华、蔡慧丽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人减持后不再具有实际控制人身份后六个月内,本人及蔡智华、蔡慧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蔡智华、蔡慧丽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10、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将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中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11、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12、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1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实际控制人孙黎的配偶蔡智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孙黎的配偶蔡智华承诺如下: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上市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7、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孙黎、蔡慧丽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孙黎、蔡慧丽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人配偶孙黎减持后不再具有实际控制人身份后六个月内,本人及孙黎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孙黎、蔡慧丽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9、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实际控制人孙黎的配偶蔡智华之妹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孙黎的配偶蔡智华之妹承诺如下: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3、孙黎、蔡智华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孙黎、蔡智华及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孙黎、蔡智华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孙黎、蔡智华及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孙黎减持后不再具有实际控制人身份后六个月内,孙黎、蔡智华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孙黎、蔡智华及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五)核心技术人员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周卫东、王世媛、杨美花、张林忠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如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满十二个月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项减持承诺与本承诺函的其他内容相冲突,本人承诺将按照少减持的原则进行减持。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上市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8、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9、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10、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11、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六)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化东宝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化东宝承诺:
“1、特宝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特宝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宝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宝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宝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后的持股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后六个月内,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宝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公司持有特宝公司的股权若被质押的,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特宝公司,并予公告。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1)特宝公司或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特宝公司上市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5、特宝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6、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特宝公司、特宝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股票的收益将归特宝公司所有。
7、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七)担任公司监事及与其配偶赖伏英合计持股超过5%的股东郑善贤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郑善贤作为特宝生物的监事,就公司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如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配偶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配偶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后的合计持股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后六个月内,本人及配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配偶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上市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8、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八)公司监事郑善贤及其配偶赖伏英合计持股超过5%,赖伏英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赖伏英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如下: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配偶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配偶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后的合计持股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后六个月内,本人及配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配偶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6、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九)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方和、赖力平、李一奎、孙志里、王君业、郑杰华、邹平和左仲鸿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如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公司上市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9、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10、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十)担任公司监事的其他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刘军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下转D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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