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尼电子
股票代码:603595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沈晓宇
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利济东路555号
邮政编码:313000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0年1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协议离婚而进行财产分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无减持东尼电子股份的计划,并将继续履行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0年1月1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沈晓宇先生与其配偶张英女士协议离婚并进行了相关财产分割,沈晓宇先生将其名下东尼电子51,606,135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24.10%)中的12,901,533股(占公司总股本6.03%)转至张英女士名下。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沈晓宇先生与其父亲沈新芳先生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后,沈新芳、沈晓宇父子共持有113,674,602股,占东尼电子总股本53.09%,实际控制地位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沈晓宇先生持有东尼电子股票51,606,135股(皆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东尼电子总股本的24.10%,张英女士未持有东尼电子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沈晓宇先生持有38,704,602股,占东尼电子总股本的18.08%,张英女士持有12,901,533股,占东尼电子总股本的6.0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的权益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目前均处于限售状态,除此之外不存在质押等任何权利限制。
四、本次权益变动协议主要内容
沈晓宇先生与张英女士于2020年1月13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双方签字同意,登记在沈晓宇先生名下东尼电子51,606,135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24.10%)作如下处置:
在《离婚协议书》签署后2个月内由沈晓宇将名下12,901,533股过户给张英;在沈祺涵年满18周岁后2个月内由沈晓宇将名下12,901,533股过户给沈祺涵;在沈治丞年满18周岁后2个月内由沈晓宇将名下12,901,533股过户给沈治丞;在婚生子未满18周岁之前,股份暂由男方代为持有,在这期间如需进行处置,须得到男女双方签字同意。两个婚生子的股份,本协议签署后不可撤销。
五、其他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为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上述所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根据《东尼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沈晓宇先生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所持东尼电子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如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东尼电子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以下简称“公司老股”),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对东尼电子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人在东尼电子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东尼电子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东尼电子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减持数量: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其拟减持所持公司老股的数量不超过持有公司老股数量的25%;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其拟减持所持公司老股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其持有公司老股数量的25%。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沈晓宇先生于2019年10月24日签署了《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作为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电子”)的实际控制人,基于对东尼电子未来发展的信心,增强参与东尼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投资者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本人自愿承诺将所持东尼电子全部股份的锁定期延长36个月,即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届满日由2020年7月11日延长至2023年7月10日。
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内,本人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上述股份,也不会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安排将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授予他人行使,亦不会要求东尼电子回购上述股份,亦不会对任何上述股份进行质押、股份回购等交易。如有由于东尼电子转增股本、送红股等情况而增加股份的,增加的股份同时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股份延长锁定期期满后如减持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股份减持相关规定。
如违反本承诺函的锁定期限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产生的全部所得归属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对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进行追缴。
特此确认并承诺。”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沈晓宇
签署日期:2020年1月15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沈晓宇先生与张英女士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附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沈晓宇
日期: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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