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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92        证券简称:通宇通讯       公告编号:2020-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减、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所提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月15日(周三)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月15日(周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 1月 15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 1月15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广东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东二路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陈红胜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8,518,208股,占公司总股本64.680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2,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7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18,155,3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573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36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0.1074%。

  4、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成员选举将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上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成员选举将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上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成员选举将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上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候选人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原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与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年度审计工作的安排,公司拟变更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行情决定工作报酬。

  表决结果:同意218,518,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潇扬、陈佩佳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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