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奋达科技”)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仲裁通知》〔(2020)深国仲受66号-3〕,深圳国际仲裁院已受理申请人奋达科技与文忠泽、张敬明、董小林及深圳市富众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被申请人”)之间关于业绩承诺和利润补偿事项的仲裁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仲裁有关的基本情况
1、本次仲裁有关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文忠泽
被申请人二:张敬明
被申请人三:董小林
被申请人四:深圳市富众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本次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依据
2017年3月28日及2017年4月20日,公司与被申请人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协议”),约定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购买其持有的深圳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诚达”)100%的股权,同时被申请人承诺,富诚达2017年至2019年度(以下简称“利润承诺期”)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2.00亿元、2.60亿元、3.50亿元,如未完成业绩承诺,被申请人作为补偿义务人需向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鉴于被申请人的利润承诺期已于2019年12月31日届满,而相关财务数据显示富诚达未实现被申请人的承诺净利润,根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应至少向公司补偿11.22亿元,具体金额以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依据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对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向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支付违约金2.895亿元,以及承担本案仲裁费。
三、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将根据规定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通知》〔(2020)深国仲受66号-3〕。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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